对外贸易管理又称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发展对外贸易过程
中,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施的行政管理。我国
对外贸的管理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现简介如下:
一、对进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
配额 (Quota) 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敏感商品的进口和出口在数量或
金额上进行控制的一种手段,旨在调整国际收支和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
(一) 进口配额管理
我国现对进口商品的配额管理是根据1993 年10 月7 日颁布的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暂行办法》 和1994 年1 月1 日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的。1998 年对
77 种机电产品和35 种一般进口商品实施配额管理 (配额管理的商品品种和数量,会随
客观变化而时有调整)。有资格的企业要获得进口配额应先向配额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管理机关根据配额数量,审核申请企业对配额的用途、支付能力、生产和经营能力,对
符合规定的始签发 《一般进口配额证明》 或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取得配额证明的企
业,应在3 个月内凭该证明向有关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过期该证明便作废。海关
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货物。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未按规定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而对外签约并到货的;
(2) 擅自涂改或伪造进口配额证明的;
(3) 将机电产品化整为零、分签合同或分口岸分散进口逃避监管的;
(4) 擅自转让和倒卖进口配额证明的;
(5)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 的,均属违反管理行
为,一经海关发现,便按 《海关法》 及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
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出口配额管理
现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是根据1992 年12 月29 日颁布,1993 年1 月1 日施行的 《出
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和 《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执行的。当时对38 种出口
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对54 种出口商品 (其中对远洋的31 种,对港澳23 种) 实行
主动配额管理;对24 种出口商品 (其中纺织品19 种,非纺织品5 种) 实行被动配额管
理;对22 种出口商品实行一般许可管理,以上共138 种。1996 年调整为143 种,1999
年又调整为58 种,实际操行分解为73 种,(对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品种和数量也会因
客观变化而时有调整),对配额出口商品,出口企业必须凭 “配额证明” 向有关主管机
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货物。
二、对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以及
进出口国别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
(一) 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准许货物进口的证件,是海关监管验放进口货物
的依据。我国只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现简介如下:
1.进口许可证的发证依据
(1) 外经贸部门各发证机关对属于配额管理的77 种机电商品,凭国家机电产品进
出口办公室盖章的 《进口配额证明》 签发进口许可证。
(2) 外经贸部各发证机关对属于配额管理的35 种一般商品,凭进口配额管理机关
签发的盖有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 的 《进口配额证明》 发放进口许可证。
2.申领进口许可证的程序及许可证有效期限
申领进口许可证单位需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厅 (司、局) 级以上单位出具的申请进口函;
(2) 厅 (司、局) 级以上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的证件。
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一年内尚未对外签订合同不予展期,许可
证作废。如仍需进口,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如在一年内已对外签订合同,但货物尚
未进口,可持进口合同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进口许可证展期
(二) 出口许可证管理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对实行配额管理的73 种商品的出口证件,是海关监管验放货物
的依据。
1.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与发证原则
授权发证的机关有: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的特派员办事
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 (委)、外贸局。
发证的原则有:
(1)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出口单位于出口前必须预先申领出口许可证;
(2) 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发证,各级发证机关不得越权发证。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
事务局对17 种出口商品,特派员办事处对40 种出口商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16
种出口商品有权发证;
(3) 属于主产地发证机关发证的商品,出口单位应到指定主产地的发证机关申领;
(4) 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部门的外贸公司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
部门外贸总公司自营部分出口,凭配额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
其中属于指定发证机关发证的和主产地发证的商品仍应到指定发证机关和主产地申领许
可;
(5) 各类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 月15 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6) 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商品配额前,为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出口业务,凡是上一年
有年度指标的 (不包括追加部分) 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 月15 日起,按上一年出口指
标的1/4 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该证的签发日期应填下一年的1 月1 日,该证亦自
下一年的1 月1 日生效,并占用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的数量,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
计。对不能预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经贸部将提前通知发证机关。
2.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与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1) 出口单位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及有关
的批件 (如配额证明)、材料和贸易合同 (或合同的复印件,合同上要有买卖双方的印
章或签字),必要时还应出具信用证。
(2) 发证机关严格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有无出口实绩、经营能力,有无该商
品的经营权等。
(3) 发证机关还根据各进出口商会制定的价格方案,审核出口价格。
只有符合上述三方面的要求发证机关才予发证。
(4) 每份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
报关使用一次,经海关签注后由领证单位退回发证机关核销,一般实行 “一批一证制”。
(5) 不实行 “一批一证制” 的商品计有大米、大豆等26 种。这类商品的出口许可
证有效期最长为6 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得超过12 次,不得换证。出口
时由海关逐批签注出口数量,用完后由出口单位退回原发证机关核销。
(6)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单位都不得修改其中的内容。
(7) 出口许可证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证面有效期最迟到当年12 月31 日。如需跨
年度使用,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该证的有效期最迟只能延续至下一年的2 月底,
并不得再延。
3.出口许可证为一式四联
第一联白色浅兰水纹,供发货人报关用;第二联浅绿色,海关留存;第三联粉红
色,送银行结汇;第四联白色,发证机关留底 (附见五)。
4.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惩罚
(1) 违反进口许可证的惩罚
①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到货,海关有权将货物没收或退运。如经发证机关特案批
准,补发进口许可证后,海关予以罚款放行。
②伪造进口许可证者,海关将进口货物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另处罚款并追究刑
事责任。
③转让进口许可证的,由海关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④涂改进口许可证上的货名、数量和成交单位的,海关将其进口货物没收。涂改许
可证上的货物规格、金额、有效期的,海关罚款后放行。
⑤伪报贸易国别以掩盖其违反国家对外贸易国别政策的,海关将货物没收或退运或
处以罚款。
(2) 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惩罚
①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各方面的真实情况,严禁无配额、超配额
或以假情况、假合同、假信用证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
②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或转让出口许可证。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缴外汇、暂停或取消出口经营
权、领证权等处分。海关在监管中如发现有违反行为的,按海关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伪造出口许可证和批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三、对外汇的管理
外汇管理是国家为了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汇价稳定和外汇市场活动所实行的管制政
策。我国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于1994 年3 月26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 《结
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及其实施细则,现简介其一些主要规定如下:
(一) 结汇
境内机构必须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有: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及港口、邮电 (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
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费用外汇及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
入的外汇;
7.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8.境外投资收入的外汇利润;
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10.保险机构所得的外汇收入;
11.合法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12.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等。
中,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施的行政管理。我国
对外贸的管理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现简介如下:
一、对进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
配额 (Quota) 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敏感商品的进口和出口在数量或
金额上进行控制的一种手段,旨在调整国际收支和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
(一) 进口配额管理
我国现对进口商品的配额管理是根据1993 年10 月7 日颁布的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暂行办法》 和1994 年1 月1 日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的。1998 年对
77 种机电产品和35 种一般进口商品实施配额管理 (配额管理的商品品种和数量,会随
客观变化而时有调整)。有资格的企业要获得进口配额应先向配额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管理机关根据配额数量,审核申请企业对配额的用途、支付能力、生产和经营能力,对
符合规定的始签发 《一般进口配额证明》 或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取得配额证明的企
业,应在3 个月内凭该证明向有关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过期该证明便作废。海关
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货物。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未按规定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而对外签约并到货的;
(2) 擅自涂改或伪造进口配额证明的;
(3) 将机电产品化整为零、分签合同或分口岸分散进口逃避监管的;
(4) 擅自转让和倒卖进口配额证明的;
(5)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 的,均属违反管理行
为,一经海关发现,便按 《海关法》 及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
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出口配额管理
现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是根据1992 年12 月29 日颁布,1993 年1 月1 日施行的 《出
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和 《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执行的。当时对38 种出口
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对54 种出口商品 (其中对远洋的31 种,对港澳23 种) 实行
主动配额管理;对24 种出口商品 (其中纺织品19 种,非纺织品5 种) 实行被动配额管
理;对22 种出口商品实行一般许可管理,以上共138 种。1996 年调整为143 种,1999
年又调整为58 种,实际操行分解为73 种,(对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品种和数量也会因
客观变化而时有调整),对配额出口商品,出口企业必须凭 “配额证明” 向有关主管机
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货物。
二、对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以及
进出口国别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
(一) 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准许货物进口的证件,是海关监管验放进口货物
的依据。我国只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现简介如下:
1.进口许可证的发证依据
(1) 外经贸部门各发证机关对属于配额管理的77 种机电商品,凭国家机电产品进
出口办公室盖章的 《进口配额证明》 签发进口许可证。
(2) 外经贸部各发证机关对属于配额管理的35 种一般商品,凭进口配额管理机关
签发的盖有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 的 《进口配额证明》 发放进口许可证。
2.申领进口许可证的程序及许可证有效期限
申领进口许可证单位需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厅 (司、局) 级以上单位出具的申请进口函;
(2) 厅 (司、局) 级以上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的证件。
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一年内尚未对外签订合同不予展期,许可
证作废。如仍需进口,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如在一年内已对外签订合同,但货物尚
未进口,可持进口合同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进口许可证展期
(二) 出口许可证管理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对实行配额管理的73 种商品的出口证件,是海关监管验放货物
的依据。
1.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与发证原则
授权发证的机关有: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的特派员办事
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 (委)、外贸局。
发证的原则有:
(1)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出口单位于出口前必须预先申领出口许可证;
(2) 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发证,各级发证机关不得越权发证。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
事务局对17 种出口商品,特派员办事处对40 种出口商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16
种出口商品有权发证;
(3) 属于主产地发证机关发证的商品,出口单位应到指定主产地的发证机关申领;
(4) 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部门的外贸公司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
部门外贸总公司自营部分出口,凭配额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
其中属于指定发证机关发证的和主产地发证的商品仍应到指定发证机关和主产地申领许
可;
(5) 各类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 月15 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6) 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商品配额前,为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出口业务,凡是上一年
有年度指标的 (不包括追加部分) 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 月15 日起,按上一年出口指
标的1/4 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该证的签发日期应填下一年的1 月1 日,该证亦自
下一年的1 月1 日生效,并占用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的数量,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
计。对不能预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经贸部将提前通知发证机关。
2.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与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1) 出口单位申请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及有关
的批件 (如配额证明)、材料和贸易合同 (或合同的复印件,合同上要有买卖双方的印
章或签字),必要时还应出具信用证。
(2) 发证机关严格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有无出口实绩、经营能力,有无该商
品的经营权等。
(3) 发证机关还根据各进出口商会制定的价格方案,审核出口价格。
只有符合上述三方面的要求发证机关才予发证。
(4) 每份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
报关使用一次,经海关签注后由领证单位退回发证机关核销,一般实行 “一批一证制”。
(5) 不实行 “一批一证制” 的商品计有大米、大豆等26 种。这类商品的出口许可
证有效期最长为6 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得超过12 次,不得换证。出口
时由海关逐批签注出口数量,用完后由出口单位退回原发证机关核销。
(6)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单位都不得修改其中的内容。
(7) 出口许可证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证面有效期最迟到当年12 月31 日。如需跨
年度使用,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该证的有效期最迟只能延续至下一年的2 月底,
并不得再延。
3.出口许可证为一式四联
第一联白色浅兰水纹,供发货人报关用;第二联浅绿色,海关留存;第三联粉红
色,送银行结汇;第四联白色,发证机关留底 (附见五)。
4.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惩罚
(1) 违反进口许可证的惩罚
①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到货,海关有权将货物没收或退运。如经发证机关特案批
准,补发进口许可证后,海关予以罚款放行。
②伪造进口许可证者,海关将进口货物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另处罚款并追究刑
事责任。
③转让进口许可证的,由海关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④涂改进口许可证上的货名、数量和成交单位的,海关将其进口货物没收。涂改许
可证上的货物规格、金额、有效期的,海关罚款后放行。
⑤伪报贸易国别以掩盖其违反国家对外贸易国别政策的,海关将货物没收或退运或
处以罚款。
(2) 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惩罚
①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各方面的真实情况,严禁无配额、超配额
或以假情况、假合同、假信用证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
②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或转让出口许可证。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缴外汇、暂停或取消出口经营
权、领证权等处分。海关在监管中如发现有违反行为的,按海关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伪造出口许可证和批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三、对外汇的管理
外汇管理是国家为了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汇价稳定和外汇市场活动所实行的管制政
策。我国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于1994 年3 月26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 《结
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及其实施细则,现简介其一些主要规定如下:
(一) 结汇
境内机构必须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有: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及港口、邮电 (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
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费用外汇及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
入的外汇;
7.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8.境外投资收入的外汇利润;
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10.保险机构所得的外汇收入;
11.合法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12.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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