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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船超载的监管

来源:世界海运 作者:柳贵财 时间:2007-09-29 23:13:26 字体:[大 中 小] 我要投稿

关键词:货船;超载。监管;载重线;水尺

摘要:从船长的佳偶针对货船超载运输如何监管作简要分析,提出海事人员在检查船舶载重线及判断船舶超载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并介绍一种简易计算载重线的方法,以期对货船超载的监管有所帮助,减少海上事故的发生。

船舶超载是涉及船舶海上安全航行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世界航运业的发展,船东及货主在充分利用船舶装载能力提高船舶营运经济效益的同时,往往忽视船舶安全,在实际营运过程中,经常超载运输。他们将船舶货运量同船员的切身利益挂钩,威胁利诱兼施,迫使船舶超载运输。一部分船长在利益的驱使下,丧失了法律赋予船长对于航行安全的绝对权利,违章超载航行,给船舶带来安全隐患。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杜绝违章超载,主管机关投入了很大的精力打击船舶违章超载行为,然而船舶超载现象仍时有发生。本文针对如何对船舶超载进行有效监瞥作简要分析,以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常遇到海浪打上甲板,冬季还结成很厚的冰,这就等于增加了船舶的重量。为了保障航行安全,就要限定船舶的重量,使船舶有足够的储备浮力。限定船舶的重量是通过限定船舶满载吃水的方法来实现的。由于船舶航行的海域及其风浪、气候和水的相

对密度不同,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勘划船舶载重线。各载重线是为了船舶航行于不同海区和季节期而限定的最大吃水线,均以长230mm、宽25 mm的水平线段表示。各载重线的上边缘就是船舶在不同海区和季节期所允许的最大装载吃水的极限。

海事人员对船舶载重线检查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勘绘在两舷的载重线是否与载重线证书保持一致。船舶载重线与载重线证书不一致,此种类型的船舶基本都存在超载问题。这种现象多发生在个体船公司从事沿海运输的船舶(特别是小型船)、未加入船级的船舶、沙滩造船及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对以上几类船舶应注意检查。

(2)检查船舶是否进行过较大的改装,对船舶的改装是否足以引起必须增大船舶干舷的变化。船舶进行过较大改装,使得船舶原来的干舷不再满足《海船载重线规范》的要求而必须增加干舷,此时船舶仍然按照原载重线装货,表面上看符合航行安全要求,实际已经超载。对此类船舶应先从外观勘查是否是改装船舶,然后重点检查船舶的改装资料,看是否有必要增加干舷,船舶是否有船舶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并按照《海船载重线规范》进行了载重线的重新劫绘。

(3)对船舶吃水的监管要注意船舶载重线应对应《商船用区带、区域和季节期海图》(以下简称《载重线海图》)中的区带、区域的季节期使用。应当指出的是,《载重线海图》所说的热带、夏季和冬季季节期并非指通常所了解的从气候、气温等角度划分的一年四季,而是根据海区的风浪频率和大小来划分的季节区。

根据《1966年国际海船载重线公约》,我国东部沿海和南部沿海分别属于夏季区带和热带季节区域。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沿海的具体情况,把东部沿海改为热带季节区域,同时把南部沿海的热带季节期限延长,从而延长了热带载重线的使用时间。我国政府在承认《1966年国际海船载重线公约》时,对该公约的附则二美于“区带、区域和季节期”中将我国沿海划为夏季区带和热带季节区域的规定声明保留。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外国籍船舶仍执行《1966年国际海船载重线公约》。

适用《1966年国际海船载重线公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的季节期如下:①香港至苏阿尔连线以北:热带季节期自4月16日至9月30日;夏季季节期自10月1日至4月15日。②香港至苏阿尔连线以南:热带季节期自1月21日至9月30日;夏季季节期自10月1日至1月20日。

国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全部航区皆为热带季节区域,其季节期划分如下:①汕头以北:热带季节期自4月16日至10月31日;夏季季节期自11月1日至4月15日。②仙头以南热带季节期自2月16日至10月31日;夏季季节期自11月1日至2月15日。

在对船舶进行超载监管时,应注意载重线要对应《载重线海图》使用。比如某从事国内运输的船舶10月30日抵达青岛港卸货,然后在青岛港装货,11月1日装货完毕开航。在抵港时可使用热带载重线,而在出港时应使用夏季载重线。如果该船离港仍使用热带载重线,则该船属违章超载。

(4)判断船舶是否超载应考虑海水密度对吃水的影响。船舶载重线是按照标准海水密度l.025和标准淡水密度1.000进行勘绘的。当船舶处于密度为1.000的淡水中时,其相应的载重线可使用规定的淡水载重线;若密度为1.000和1.025的中间值,则载重线的宽限应按比例决定。不同的港口,在不同的时问,海水密度是不同的。在低于标准密度的港口其满载水尺会相应增加,即会淹没船舶载重线;在高于标准密度的港口其满载水足会相应减少,即舍选不到船舶载重线。因此单从察看是否超过船舶载重线来判断船舶是否超载是不科学的。

有些淡水港口,海水密度会低于1.000,如上海港、广州港、巴章马运河、新奥尔良等。大多数海水港口的海水密度会小于标准海水密度1.025,当然也有海水港日的海水密度大于标准海水密度1.025的。

不同密度吃水变化量可用下式计算:

其中:δdρ为不同水密度水域中吃水的改变量(单位:m);△为进入新水域前的排水量(单位:t);TPC为该排水量下标准海水密度时每厘米吃水吨数(单位:t/cm);ρ为标准海水密度(1.025);ρ0为原水域的水密度;ρ1为新水域的水密度。

以上公式适用船舶由一种密度的水域进入另一种密度的水域船舶吃水变化的计算,即淡水超额量及半淡水超额量的计算。海事人员在实际进行吃水监管时可由任何海水密度计算出标准海水密度的吃水变化,因此可简化为:

其中:δdρ为任意水密度与标准海水密度1.025换算吃水改变量(单位:m);△为船舶排水量(单位:t)m为实际测量的承密度。

标准海水密度(1.025)下的船舶水尺dM应作如下修正

其中:dM0为在港实际观涮的船舶吃水。经修正的标准海水密度(1.025)下的船舶水尺如果超过船舶载重线,则船舶被判定为超载。

(5)检查船舶是否超载重线应对满载船舶进行实际水尺校核。船舶载重量不得超过所允许的限度。船舶两舷相应于该船所在区带、区域厦季节期的载重线上边缘,不论在船舶出海时、航行中或到港时,都不得被水淹没。也就是说,在考虑了海水密度的影响之后,船舶两舷载重线不得被水淹没,否则被视为船舶超载。

尽管如此,由于船舶在实际装货操作中常有适当的纵倾和可能存在的横倾以及船舶变形等情况,使得满载船舶六面水尺出现不同的读数。有的读数超过载重线。有的低于载重线。笔者认为应通过对满载船舶进行实际平均水尺校核才能判定船舶是否超载,而不是仅察看船舶载重线是否被水淹没。船舶载重线限定了船舶的重量,从而使船舶具有足够的储备浮力来保证航行安全。即只要船舶具有足够的储备浮力,则认为船舶是安全的。对船舶吃水的限定应是船舶的平均吃水,而不是某点或某舷侧的吃水(有些国家规定海水密度经修订后的船舶

中部两侧最大吃水不能超过载重线刻度,否则视为超吃水)。

船舶的水尺计量在航运业经常被应用于价值较低的敬装货物的计重。通常由船舶厦公证机构共同校核水尺,计算货量。海事人员在对船舶水尺检查时可以通过检查船舶水尺计量的单证(在港口风浪、浦{良小时,通常比较准确),来查看船舶是否超载。也可以借鉴水尺计量的方法自己通过计算船舶吃水来判断船舶是否超载。下面笔者介绍常用的一种水尺估算法.供同仁们参考。

①首先观测船舶六面吃水:船首左侧dFP。、船首右侧d­FS、船中左侧dMP船、船中右侧dMS、船尾左侧dAP、船尾右侧dAS。

②计算船首左右平均吃水dF

其中:CF为船首垂线修正值,吃水差小于0 .3 m时可忽略。

其中:t为艏艉垂线修正前的吃水差(单位:m),艏倾+,艉倾-;lBP为两柱间长(单位:m);lF,为船舶首吃水点至首垂线间的水平距离(单位:m),其数值可以在总布置图或首尾垂线图上量取;lA为船舶尾吃水点至尾垂线间的水平距离(单位:m),其数值可以在总布置图或首尾垂线图上量取。

③计算船尾左右平均吃水dA:

其中:CA为船尾垂线修正值,吃水差小于0.3 m时可忽略。

④计算船中左右平均吃水dM1:

⑤计算船舶平均吃水dM0:

吃水差小于0.3m时,可以忽略CF及CA,因此可按下式计算:

⑥将计算的船舶平均吃水dM0修正为标准海水密度(1.025)下的船舶水足dM。用比重计测量港水相对密度,进行水尺修正:

式中δdρ见前文港水密度吃水修正的计算。

⑦判断船舶是否超载:如果计算出的dM值大于船舶所使用的载重线,则船舶超载。

(6)进出长江、珠江等河流沿岸港口的船舶,由于港口距出海口距离较远,在检查超载时船舶载重线应放宽至消耗油水的重量,保证船舶在出海口能够满足载重线要求。因此,船舶超出载重线部分的重量,不太于船舶航行至出海口的油水消耗不应视为船舶超载。

(7)船舶签证时或办理船舶进出口手续时,根据船舶提交的资料,注意判断船舶是否可能存在超载的问题。对可疑船应作为重点船登船检查。比如船舶签证时实际载货量等于(或大于)船舶载重吨,应认为船舶超载。原因是船舶载重吨除载货量外还包括船上存油、水及船舶常数,单是货物载重量就等于或超过船舶载重吨,船舶肯定超载。诚然,船舶在申报载货量时一般不会如此申报,但是|笔者在海事处工作时曾遇到不少船舶这样申报。即便是申报错误,这样的船舶也应作为可疑船舶进行重点检查。另外,对船舶所报载货置不准确的船舶也应作为可疑船进行重点检查。

(8)在限水尺的港口,应注意检查船舶不得超过港口规定的承尺限制,否则,应认为船舶超载。笔者主张超过港口限制水尺的船舶也应按船舶超载进行处理。

由于港口泊位或航道的水深限制,为安全起见,有些港口管理部门规定抵港船舶进出时不得超过港口公布的承尺。防止船舶擦底或搁浅。海事监管人员应注意了解港口限制水尺的情况,对船舶加强监管。对超水尺的船舶,按违章超载处理。有些港口规定船舶的富裕水深不得小于船舶吃水的百分之几,应注意欧洲引航协会(EM-PA)建议采用的富余水深:外海航道为吃水的20%,港外航道为吃水的15%,港内为吃水的10%。大连港规定以及涨潮进港富余水深不小于最大吃水的5%,落潮进港富余水深不小于最大吃水的19%。

总之,海事人员在检查船舶超载时,应着重检查满载进出港的船舶和办理进出港手续、签证当中发现的可疑船舶。注意检查船舶是否遵守了港口限水尺的规定以及船舶使用《载重线海囝》的正确性。掌握水尺计算方法,必要时可对船舶进行水尺校棱。另外,要加强对船舶进行安全方面的宣传,使其能够自觉地控制船舶超载。鼓励船员、水尺计量人员、港口工作人员、引水员等对违章超载船舶进行举报。要加强现场巡查,严厉打击违章超载行为,杜绝安全隐患,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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