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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条款并入租约的法律与实务

时间:2007-04-05 23:19:17 字体:[大 中 小] 我要投稿
首要条款"最初仅见于提单中。1924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第3条、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第13条及加拿大《水上货物运输法》第4条均规定:提单应载明本提单受制于海牙规则的条款。所以,提单往往是强制性地适用海牙规则。租约则不同,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自由订立。在租约和提单下,船东和租船人的责任经常不一致。航运实践中,为了使合约当事人能够将租约责任和提单责任达到一致,减少事后补偿的起诉和仲裁,就出现了"首要条款"并入租约的现象。目前市场上应用非常广泛的期租合约格式NYPE’46中,"首要条款"就出现在第24条。租约中引入这样一个条款后,对合约本身及合约当事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租约下首要条款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特别是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与租约(特别是期租租约)在条款上有很大的差别。海牙规则在ARTICLE 5中明确规定,该规则不适用于租约。航运实践中,首要条款被租约并入后,其适用范围究竟如何确定?由于海牙规则只是针对货物而言,在租约下,其能否适用于空放航次?另外,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只有挂*美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才适用本法。期租格式NYPE’46第24条的首要条款,规定"IT IS ALSO MUTUALLY AGREED THAT THIS CHARTER IS SUBJECT TO ALL THE TERMS AND PROVISIONS OF AND ALL THE EXEMPTIONS FROM LIABILITY CONTAINED IN THE ACT OF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APPROVED ON THE 13TH OF FEBRUARY, 1893, AND ENTITLED “AN ACT RELATING TO NAVIGATION OF VESSELS, ETC.” IN RESPECT OF ALL CARGO SHIPPED UNDER THIS CHARTER TO AN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IT IS FURTHER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CLAUSES, BOTH OF WHICH ARE TO BE IN ALL BILLS OF LADING ISSUED HEREUNDER: U.S.A CLAUSE PARAMOUNT…"这一条款规定该合约适用美国哈特法和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本质上是引用海牙规则),根据该条款,其他不挂*美国的航次是否不适用于美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以上这些问题,在1985年的“SAXON STAR”判例出现之后,NYPE’46的24条(或附加首要条款)的适用范围得以确定:

  1、 租约内所有的活动都适用海牙规则(或相关的美国法)的规定。

  2、不只是在重载航次(LADEN VOYAGE),在空放航次(BALLAST VOYAGE),船东也要按海牙规则要求,在开航前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3、海牙规则或相关法律不受地理上的局限,不但是航行于美国,航行于其他国家也适用。

  二、首要条款并人租约引起的时效问题

  根据普通法的规定,租约下纠纷所适用的时效是6年,将“首要条款”并入租约后,时效问题如何适用就比较复杂。

  海牙规则的时效是一年,这在其ARTICLE 3中的第6款中明确规定:"IN ANY EVENT THE CARRIER AND THE SHIP SHALL BE DISCHARGED FROM ALL LIABILITY IN RESPECT OF LOSS OR DAMAGE UNLESS SUIT IS BROUGHT WITHIN ONE YEAR AFTER DELIVERY OF THE GOODS OR THE DATE WHEN THE GOODS SHOULD HAVE BEEN DELIVERED。"

  从以上条文中,可以看出,享受一年时效保护的主体是"THE CARRIER AND THE SHIP",对此,法律的解释是在提单下,船东、光船承租人、期租承租人和他们的雇员都可以享有一年时效。在租约下则不同,只有船东才能享受该时效的保护,租船人则不能享受。

  在判例THE“KHIAN ZEPHYR”(1982) 1 LIOYD’S REP.73; THE "STRATHNEWTON"
(1983) 1 LIOYD’S REP.219中,租船人面对了提单下的货物索赔后去找船东补偿,租船人索赔船东就有一年时效的限制,反过来,船东向租船人要求补偿则不受一年时效的局限,可以有6年的时效。这对租船人来说非常危险,因为其在提单下被索赔的时效是一年,而向船东要求补偿的时效也是一年,在提单下被索赔后,再向船东追偿时往往已经错过了时效。对船东来说就不存在这种危险。租船人如果希望延长追偿的时效,最好是在合约中订立一条明确的条款来超越首要条款中一年时效的规定。另外的方法就是将INTERCLUB AGREEMENT条款合并在NYPE租约中,这样有关货损补偿,租船人就不会面对一年时效的尴尬,而是可以适用ICA中双方分摊责任的时效。1996年版本的ICA第6条规定将责任分摊的时限延长至24个月到36个月,而且保护时效也只需"给一个有关货损货差的书面通知"即可,而不是象海牙规则那样必须"开始诉讼"。

  另外,海牙规则规定时效的本意只是针对货物索赔,"首要条款"并入租约后,是否所有租约下的损失索赔(LOSS OR DAMAGE),如航速油耗索赔、迟签提单、货舱不清洁、船舶排水有问题等等,都有一年时效的限制?从英美的有关判例来看仍不稳定,合同当事人应该注意。

  海牙-威斯比规则在海牙规则ARTICLE 3第6款的基础上,针对追偿行动的时效问题增加了一项新的规定。"AN ACTION FOR INDEMNITY AGAINST A THIRD PARTY MAY BE BROUGHT EVEN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THE YEAR PROVIDED FOR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IF BROUGHT WITHIN THE TIME ALLOWED BY THE LAW OF THE COURT SEIZED OF THE CASE, HOWER, THE TIME ALLOWED SHALL BE NOT LESS THAN THREE MONTHS, COMMENCING FROM THE DAY WHEN THE PERSON BRINGING SUCH ACTION FOR INDEMNITY HAS SETTLED THE CLAIM OR HAS BEEN SERVED WITH PROCESS IN THE ACTION AGAINST HIMSELF."

  追偿方在海牙-威斯比规则下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而且,追偿最少有3个月时间(从原先的提单索赔已经了结时开始算起),最长时间,按照英美法,应该是合约下的6年,从补偿的诉因浮现时开始计算。所以"首要条款中合并的是海牙规则还是海牙威斯比规则,对合约当事人就非常重要。

  三、首要条款并人租约引起的免责问题

  租约中的"首要条款",纯粹是合约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而订立的。在实践中,很多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把NYPE’46的24条划掉,然后在附加条款的最后位置加上一条普遍的首要条款(GENERAL PARAMOUNT CLAUSE),将海牙规则引入本租约,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因为"首要条款"要超越所有有关的条款,根据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附加条款的效力应大于印刷条款,如果合约中后面的附加条款与印刷条款第24条有冲突,就不太好解释。所以一般情况下,谨慎的合同当事人都是重新起草一条首要条款放在附加条款的最后,以便超越其他有冲突的条款。

  在航运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NYPE’46的第16条款是一条双方免责条款,规
定"THE ACT OF GOD, ENEMIES, FIRE, RESTRAINT OF PRINCES,RULERS AND PEOPLE,AND ALL DANGERS AND ACCIDENTS OF THE SEAS, RIVERS, MACHINERY, BOILERS AND STEAM NAVIGATION, AND ERRORS OF NAVIGATION THROUGHOUT THIS CHARTER PARTY, ALWAYS MUTUALLY EXCEPTED. "从本条款可以看出,"航行错误"可以免责,但是没有提到"航行疏忽(NEGLIGENCE OF NAVIGATION)"也可以免责,这与海牙规则不一样。所以,NYPE’46第16条的免责条款,不能很好地保护船东。将首要条款引入租约后,就可以保障船东了,因为海牙规则中有"航行疏忽"免责条款。但是,有两种除外:

  1、在使用NYPE’46格式时,把24条划掉,但忘记加上一条首要条款来并入程约(不光是提单要并入)。这样,海牙规则并没有在该租约适用,一出事,船东在免责方面想去逃避普通法下的严格责任,只有依*第16条款,但这并不可*。"E MMANUEL C"就是典型的判例。该船出租TCT,船去装港时搁浅全损.而租方提出12万美元的损失索赔,因为航次没有履行。该租约格式是NYPE’46,第24条款被双方划掉,而取代的是这样一条:"ALL BILLS OF L0ADING ARE FURTHER SUBJECT TO UNITED STSTES CLAUS PARAMOUNT"这一条款只规定租约下的提单并入首要条款,而租约中并没有首要条款。该案最后的判决是船东败诉,要赔租船人12万美元。

  2、 于海牙规则在免责范围的不确定性,所以完全依*NYPE’46中的第24条款或附加的首要条款并不百分之百保险。虽然,海牙规则在解释上尽量广泛,去适用于租约中的所有活动,而并不限制在只与货物有关的方面,但免责的适用范围仍不确定。海牙规则中免责适用范围的规定在ARTICLE 2,文字如下: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6, UNDER EVERY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HE CARRIER, IN RELATION TO THE LOADING, HANDLING, STOWAGE, CARRIAGE, CUSTODY, CARE AND DISCHARGE OF SUCH GOOD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LIABILITIES, AND ENTITLED TO THE RIGHTS AND IMMUNITIES HEREINAFTER SET FORTH。"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海牙规则下的免责应该与"装卸"、"积载"、"运输"、"保管"等环节有关联才适用。虽然ARTICLE 2在用字上很广泛,只要是“IN RELATION TO”即可,但如果和这些环节的联系相隔太远,恐怕也不会适用。

  在期租合约下,租船人与船东的关系非常广泛,并不只限于以上提到的环节。所以究竟租约下海牙规则的免责会保障船东到什么程度,在“SAXONSTAR”判例之后仍不太明确。

  至于海牙规则ARTICLE 4下的免责条款在租约中的应用也会有局限,例如,根据海牙规则,船东要享受免责,首先要履行船舶适航的责任。但如果只从NYPE’46的第16条款来看,船东在此条款下的免责,是不需要适航这一先决条件的。另外,NYPE’46的16条款规定合约双方都可以免责,但海牙规则只规定了船东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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