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 注 于 航 运 业 - www.J963.com ]
  • 会员
  • 相册
  • 话题
  • 日记
  • 投稿
  • 网站首页
  • 统计总结
  • 综合资讯
  • 法律法规
  • 操作实务
  • 行业知识
  • 专题列表
  • 航运家园
  • 信息平台
  • 班轮运输
  • 船舶知识
  • 港口知识
  • 集装箱知识
  • 外贸手册
  • 多式联运
热门关键词:  集装箱  信用证  船舶  港口  班轮运输  运价  外贸  物流

论无船承运人与船舶运输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尹东年 邹盈颖 时间:2007-03-29 13:45:36 字体:[大 中 小] 我要投稿

              无船承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应当对全部运输以及整个运输合同的履行负责;船舶运输经营人作为实际承运人时,应当对于其所实际履行的运输部分负责,不负有承运人在其运输合同下交付货物的义务。这系本文作者??国际海商法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民事责任的角度出发,对无船承运业务的法律责任作出的精确阐释。 一,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与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所谓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并不自有船舶也不经营船舶,但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它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即仅从订约主体的角度进行认定,并不象《海牙规则》那样定义承运人是“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所以当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其身份为承运人,习惯称之为“无船承运人”,应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而无船承运人总是通过船舶运输经营者来实际完成海上的货物运输,所以在该项运输合同下,那些接受委托实际完成全部或者部分海上运输的船舶运输经营者就成为了实际承运人。此时,无船承运人与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关系对托运人和收货人承担责任,并确定相互之间的责任关系。 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识别    在海商立法中,“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制度最早由《汉堡规则》确立。在确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责任承担的同时,《汉堡规则》还解决了运输合同下承运人主体地位认定的问题。《汉堡规则》第14条第二款规定,“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我国海商法第72条第二款也作相同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一样,否定“过户条款”等条款的效力,也不赞同英国法认为在租船运输下提单视为由船东签发的观点。在无船承运人从事的运输中也是如此,如果船舶运输经营人实际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但由无船承运经营者委托船长或者其他代理人签发了自己名义的提单,则提单下的承运人就是该无船承运人,船舶运输经营人仅仅是实际承运人。 如果一项货物运输经过层层委托,则实际承运人应当是最后实际控制和完成货物运输的人,不管是在班轮运输方式还是租船运输方式之下。 三,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责任承担的关系    根据我国《海商法》以及《汉堡规则》,如果无船承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部运输以及整个运输合同的履行负责,而船舶运输经营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对于其所实际履行的运输部分负责,无船承运人通常不能因为委托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而免除运输合同下的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此外,对于实际承运人,虽然其非运输合同的订约主体,但法律也直接赋予其责任,使其处于与承运人相似的法律地位。我国《海商法》第61条和第63条均有明确规定。确定实际承运人要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一方面须确定损害事实发生在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另一方面,还必须举证证明货物的损失是因为实际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错造成,否则其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仍很难因此逃脱责任。    但是,61条的规定是否即确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完全一致呢?我们认为并非如此。很明显,如果实际承运人只履行部分运输的,其责任、义务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责任、义务是有区别的。但是,即使在无船承运业务中进行直达运输,由一个船东实际完成全部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对履行整个运输合同的义务与实际承运人对履行运输的义务内容也是不尽相同,履行义务的期间也是不尽一致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包括承运人准备船舶、接收托运人提供的货物、签发运输单证、完成运输以及交付的整个过程。而实际承运人并不是承托双方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根据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立法背景,其对货方的责任是法定的而不是根据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其仅仅对自己实际从事的运输部分负责,而不必对整个运输合同的履行负责。比如向合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之一,是运输合同履行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运输合同的终结,实际承运人并不必承担该项运输合同下的这一义务。如果因为承运人自身原因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的原因造成无单放货或者其它错误交付的,通常不能要求由实际承运人承担或者连带承担该项错误交付的责任。我国《海商法》的具体规定也体现了该一原则。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但是根据该法第46条责任期间的规定,对于非集装箱货,承运人只在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负责。实际承运人不应承担比承运人重的责任,也应适用该一责任期间。该一责任期间的适用正是同实际承运人的运输义务相一致。实际承运人按照承运人要求和委托,安全、按时地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并完成卸载的,并把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或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应视为其已正确履行了运输的义务。此外,虽然《海商法》规定实际承运人对因为他的原因造成的货物迟延交付也应向收货人承担责任,但这并不表示实际承运人负有承运人在其运输合同下交付货物的义务。造成迟延交付的原因往往是没有合理速遣、进行不合理绕航、船舶不适航等等。实际承运人要负责的迟延交付仅仅是因为实际承运人未能履行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与运输直接相关的义务而引起的承运人的迟延交付。    可见,非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下向收货人交付的义务并不在实际承运人的运输责任范围之内。但是,即使在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中,虽然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收货物开始至交付货物为止,但该项责任期间并不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因为在实践中,货物的交付和运输的分离是很常见的,很多时候货物交付已经脱离了实际承运人的实际控制而进行。   

                         至于在无船承运人运输合同中,这种分离就更为典型。首先,目的港的代理通常都由无船承运人委托来进行货物的交付。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运输中,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海运提单“(俗称OCEAN B/L)必须是记名提单,记名收货人应当就是无船承运人。这也正是通过实务加以明确,无船承运人应当先从实际承运人手中接收货物, 再由其负责向运输合同的收货人交付货物,而实际承运人并不承担交付的义务。    近年来,我国有关司法实践也逐步明确在货物交付环节实际承运人的地位。有关案例判明,如果货物交付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进行,实际承运人并没有参与交付的,则实际承运人不必对无单放货等错误交付行为负责,也就是说,实际承运人并不总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运输合同下的交付义务。    当然,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仍然存在一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钩至钩”或者集装箱货物“从接收到交付”的责任期间仍然是适用的,但这种责任期间以及合同责任仅仅调整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内部关系。在这种内部合同中,正如前所述实际承运人(作为承运人)的交付义务应当是将货物正确交付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指定的其他人,但并不会使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扩展到对该承运人所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整个履行负责。    还需要指出的是,航运实践中,实际承运人也可能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实际办理货物的交付,在无船承运人运输中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但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是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受雇人在行事,并不意味着其承担运输合同下的交付义务,该义务的承担者仍然是承运人本身。如果因为实际承运人的过失或者故意造成无单放货或者其它错误交付的,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或合法收货人的责任应当根据《海商法》中有关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规定或者民法有关规定来确定,而不是《海商法》中有关实际承运人的制度。此外,即使由于实际承运人单方过错造成错误交付的,只要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承运人仍应当根据运输承担责任,事后其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   

                 总之,我国《海商法》第61条有关“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我们认为此处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仅限于该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而不是第四章有关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所有责任,正如《汉堡规则》所限定的那样,“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从事的运输的责任”。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无船承运人与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舶运输经营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所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同时有关承运人的“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谨慎地管理货物”,“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等责任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而这些责任都是同运输直接联系的,没有涉及运输单证的签发、货物的正确交付等内容。但是除非符合法律的另外规定,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对整个运输合同的履行负责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0
顶一下
20秒注册会员 登陆航运家园 分享您的航运人生
或者 登陆信息平台 发布您的航运信息
相关资讯
2008-01-19 02:14:47大型散货船的货物运输特点
2008-01-02 14:36:02加快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构建合理港口集疏
2007-12-24 01:49:21舱面集装箱移位、倒塌和坠海事故对策
2007-12-21 16:06:28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的简单预测方法
2007-12-19 19:04:23全球性的海盗现象和对策
2007-12-19 19:02:36我国远洋集装箱运输发展纪实

热门新闻

  • 06日 装箱单样本
  • 02日 航运术语篇
  • 02日 常见货物积载因素表
  • 24日 船公司代码及英文简称
  • 23日 海运提单样本
  • 27日 国际班轮业务经营者名单(截止到2007年3月2
  • 26日 第3批NSM规则适用船舶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体
  • 24日 世界港口大全
  • 17日 浅论大风浪船舶航行安全
  • 01日 CY—CY运输条款下运输方式的确定

推荐新闻

  • 18日 大型散货船的货物运输特点
  • 01日 加快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构建合理港口集疏
  • 21日 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的简单预测方法
  • 19日 我国远洋集装箱运输发展纪实
  • 16日 适应全球供应链变革 托运人选择港口思路有
  • 12日 我国远洋集装箱运输发展纪实
  • 06日 杂货班轮运输业务详细流程
  • 01日 中日航线班轮运输的运价监管
  • 20日 货代,如何赚取暴利?
  • 06日 发展长江低成本运输服务链的战略思考
关于站点 - 广告服务 - 联系本站 - 信息发布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甲A航运网 Copyright 2008 鲁ICP备06036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