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体版 船型:各种船 航行区域:澳大利亚 515 号公告—03/07—2007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行新的海员签证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海员签证将取代现行的、于持有有效护照的外籍船员抵港,并能提供 相关档证明其与船舶的雇佣关系时授予的特别用途签证。 海员签证对于外籍船员和陪同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随船航行)的签证要求在很 大程度上与现行的特别签证的规定保持一致。但是,根据海员签证的要求,外籍船员需 要在澳大利亚境外提交正式的签证申请,以便当局进行保安审查并将其列入临时进入澳 大利亚境内的人员名单中。 1.过渡期—2007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海员签证的新规定将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此后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为 6 个 月的过渡期,以便界业利用该期间调整原来的做法来适应新规定。在过渡期间,原有的 特别用途签证仍然有效,以确保未取得海员签证的外籍船员仍然可以合法地进入澳大利 亚境内。 2.2008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的强制要求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外籍船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才可以合法入境: ● 船员必须持有由所属国颁发的有效护照 ● 船员必须持有在该本护照上授予的海员签证 ● 必须有证明该名船员与船舶的雇佣关系的其它档(例如,船员名录、雇佣合同、 海员手册或者劳动合同) 未遵守上述要求的外籍船员可能会在船上受到限制措施。船舶经营人、船长、承租 人和代理也可能因船员被拒绝入境而按每一名被拒船员处以 5,000 澳元的罚款。 3.海员签证要求的主要特点 ● 外籍海员(持新西兰以及澳大利亚永久签证者除外)如需进入澳大利亚境内并停 留的,须持有海员签证 ● 海员签证只适用于乘载船舶抵达澳大利亚,而不适用于搭乘飞机的方式 ● 申请海员签证免费,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也可以邮寄或者快递提交申请书 1 ● 持海员签证的船员必须先办妥移民手续(凭海关通知)才可以离船,否则,其海 员签证将失效 ● 海员签证自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在有效期间,可以经由海轮以海员的身份多 次入境 协会驻澳大利亚布里斯班的通讯代理告知,根据他们的经验,澳大利亚移民及公民 事务部往往严格执行签证方面的法律规定。如果船员抵达澳大利亚时取未得签证或者适 当的旅行档,则属于违规(即使受雇于船上),移民及公民事务部则常常会对被拒绝入 境的船员每人处以 5,000 澳元的罚款。上述违规行为属于严格责任,即使有特别的情形, 移民及公民事务部也不大可能会撤销或者放弃此种处罚。 信息来源:Thynne & Macartney 布里斯班,昆士兰,澳大利亚 电话:+61 7 3231 8850/8857 电子邮件:fturner@thymac.com.au/mfisher@thymac.com.au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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