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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及实施事项的公告

时间:2007-07-24 12:30:37 字体:[大 中 小] 我要投稿
关键词:对台 直航 政策 公告

颁布机构:交通部办公厅
法规文号: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22号
效力属性:有效
颁布时间:2007-7-17




为扩大两岸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两岸“三通”,2007年4月29日,我部在第三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上宣布了五项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政策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鼓励台湾相关企业直接投资参与大陆码头、公路建设和经营。

二、台湾相关航运和道路运输企业可以直接在大陆设立独资船务、集装箱运输服务、货物仓储、集装箱场站、国际船舶管理、无船承运、道路货运和汽车维修企业,以及合资国际船舶代理、道路客运公司。

其中,独资船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为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船舶代理服务和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独资集装箱运输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从事订舱、拆装箱、仓储、签发货物收据、收取运费和其他获准服务的费用、维修和保养集装箱及其设备、联系及与卡车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等业务。

三、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接通航的台湾客运公司可以在福建相关口岸设立办事机构,从事相关票务业务。对海峡两岸船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接通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于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为台湾船员和潜水员培训、发证提供方便,免收考试、发证费。

五、支持、鼓励两岸民间专业组织在两岸海上搜救、打捞方面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大陆海上救助力量将全力以赴对发生在台湾海峡的自然灾害和海难事故提供紧急救援,共同维护台湾海峡人命和环境安全。

以上政策措施的实施,按下述办法办理:

台湾相关企业欲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投资参与大陆码头、公路建设和经营的,应分别参照《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和相关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台湾相关航运或道路运输企业欲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大陆投资设立相关独资或合资公司的,应分别参照交通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2001年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9号)及补充规定和交通部、商务部2004年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办理。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还应符合交通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2000年联合发布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外经贸部令2000年第1号)所规定的资质条件。

按照本公告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航运公司应直接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分别向原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填报《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填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经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准后,可免予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到大陆参加船员或潜水员培训的台湾船员和潜水员,可由其所在公司或通过台湾海员工会分别与以下部门联系,有关船员培训事宜与交通部海事局联系,有关潜水员培训事宜与交通部救助打捞局救助处联系,由以上部门根据培训要求做出适当安排。

有关两岸海上搜救、打捞技术交流与合作事宜,可通过台湾的“中华搜救协会”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或中国航海学会救助打捞专业委员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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