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融资行为在我国正悄然兴起,《物权法》明确对这种新的融资方式予以了法律支持,同时,与之配套的一些专门性法规也正在酝酿之中
A公司2006年购买了B公司的两条生产线,共1000多万元,支付了一少部分款项。由于产品销售顺畅,前景光明,A公司准备2007年再购两台设备扩大再生产。但在第一批设备未付清款项之前,对方不同意再赊销设备。A公司又无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于是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设备抵押登记,用第一批两台设备做抵押,在打消了供货方顾虑、使供货方的债权得到保证的条件下,顺利赊回了第二批设备。这样,A公司没有支付现款、增加融资成本,就取得了新设备,扩大了再生产,而B公司也扩大了销售,降低了坏账风险。这种不通过银行机构进行的动产抵押融资行为在我国正悄然兴起。而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明确对这种新的融资方式予以了法律的支持。同时,与之配套的一些专门性法规也正在酝酿之中。如国防科工委全国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近期就传出消息,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办法,预计近期将会出台。
可以用于抵押的动产范围
所谓抵押就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在我国,企业可以用于抵押的动产范围在刚刚实施的《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动产抵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如果要进行动产融资需要进行相关登记。关于登记机关,《物权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物权法》规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根据登记事项设立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簿》,可供社会查阅。
当然,在实际的操作中,不同的地方登记机关会在有关法律要求之下有结合本地实际的更具体、更详细的登记要求。如在2006年江苏颁布的《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中就有“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后,抵押人应将船舶抵押及抵押权登记情况及时报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被抵押船舶的建造进度”的特殊规定。抵押各方应遵照这些具体规定执行。
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将动产进行抵押及抵押期间,由于与该抵押动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仍由抵押人持有、使用,并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该资产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不需要对该资产同时进行特别会计处理。但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记录抵押财产的相关情况,包括该财产的存在状态、账面价值、抵押期限等。同时,在期末财务报告中应该进行相关披露。
动产融资并不是我国首创。据称美国动产融资已经占小企业融资的70%左右。动产抵押融资方式以其门槛低、手续简便、办理周期短、融资费用少的优势,也必将成为我国那些存在银行融资困难问题的中小企业盘活动产的融资新渠道。
A公司2006年购买了B公司的两条生产线,共1000多万元,支付了一少部分款项。由于产品销售顺畅,前景光明,A公司准备2007年再购两台设备扩大再生产。但在第一批设备未付清款项之前,对方不同意再赊销设备。A公司又无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于是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设备抵押登记,用第一批两台设备做抵押,在打消了供货方顾虑、使供货方的债权得到保证的条件下,顺利赊回了第二批设备。这样,A公司没有支付现款、增加融资成本,就取得了新设备,扩大了再生产,而B公司也扩大了销售,降低了坏账风险。这种不通过银行机构进行的动产抵押融资行为在我国正悄然兴起。而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明确对这种新的融资方式予以了法律的支持。同时,与之配套的一些专门性法规也正在酝酿之中。如国防科工委全国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近期就传出消息,我国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办法,预计近期将会出台。
可以用于抵押的动产范围
所谓抵押就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在我国,企业可以用于抵押的动产范围在刚刚实施的《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动产抵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如果要进行动产融资需要进行相关登记。关于登记机关,《物权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物权法》规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根据登记事项设立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簿》,可供社会查阅。
当然,在实际的操作中,不同的地方登记机关会在有关法律要求之下有结合本地实际的更具体、更详细的登记要求。如在2006年江苏颁布的《江苏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点办法》中就有“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后,抵押人应将船舶抵押及抵押权登记情况及时报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被抵押船舶的建造进度”的特殊规定。抵押各方应遵照这些具体规定执行。
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将动产进行抵押及抵押期间,由于与该抵押动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仍由抵押人持有、使用,并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该资产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不需要对该资产同时进行特别会计处理。但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记录抵押财产的相关情况,包括该财产的存在状态、账面价值、抵押期限等。同时,在期末财务报告中应该进行相关披露。
动产融资并不是我国首创。据称美国动产融资已经占小企业融资的70%左右。动产抵押融资方式以其门槛低、手续简便、办理周期短、融资费用少的优势,也必将成为我国那些存在银行融资困难问题的中小企业盘活动产的融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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