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4月1日以环保会第MEPC.116(51)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1《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3节中的第(4)类垃圾修改如下:
(4)货物残留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2《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4节的4.1(a)(ii)段修改如下:
(ii) 船舶的位置(经度和纬度)。记录货物残留物的排放,包括开始和停止排放时的位置
3 在《垃圾排放记录》的备注中增加以下一句话:
开始和停止排放货物残留物时的位置将记录在案。
1《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3节中的第(4)类垃圾修改如下:
(4)货物残留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2《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4节的4.1(a)(ii)段修改如下:
(ii) 船舶的位置(经度和纬度)。记录货物残留物的排放,包括开始和停止排放时的位置
3 在《垃圾排放记录》的备注中增加以下一句话:
开始和停止排放货物残留物时的位置将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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