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船舶是PSCO打击低标准船舶参与营运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文章介绍了一艘申诉船舶的滞留情况,分析了申诉争议的焦点和依据,并通过这一案例总结归纳出相应经验与教训,以及应采取措施、对策。
关键词:滞留船舶;申诉;案例分析
滞留船舶是港口国监督(PSC)打击低标准船舶参与营运的最有效手段之一。经A.882(21)修正的A.787(19)《港口国监督程序》附录1《关于滞留船舶的指南》(简称《滞留指南》)可导致滞留的缺陷(第3段),明确列出了按公约和规则分类的被认为性质严重的缺陷清单,是PSCO(PSC检查官)滞留船舶时的重要参考指南,但在操作实践中仍会发生一些争议。
一、某轮滞留情况回顾
2005年7月18日,2名PSCO登轮检查了一艘靠泊在散化码头联检完毕的印X籍“SXX”液货船。该船舶是l2船级社,1995年建造,5973总吨,18.80米船宽,夏季吃水为7.78米。检查中,PSCO发现6项缺陷,其中有2项是性质严重的可滞留缺陷,分别是热带淡水载重线已被海水浸没,即超载;船体载重线上勘划的船级社标志(L1)与载重线证书中的船级社标志(l2)不一致。经指定人员报所在局主管领导批准,对该船舶实施了滞留。尔后,船公司和船级社分别就滞留缺陷向海事局,乃至东京备忘录秘书处申诉。海事局经过研究最终维持了对该船的滞留令,与此同时船级社也撤回了向备忘录秘书处的申诉。
7月19日,l2船级社来函对第2项滞留缺陷作了解释,因船东更换了船级社,船体载重线上勘划的船级社标志未及时进行更改,考虑到目前液货船不便热工作业的因素,该缺陷将于2006年1月进坞实施纠正并完成永久标识。考虑到船级社解释和滞留缺陷的消除,经指定人员报所在局主管领导批准,PSCO解除了对该船舶的滞留。
二、船公司和船级社对滞留缺陷的申诉
(一)船公司申诉
2005年8月,船公司就超载事项分别向船旗国和海事局提交申诉函,要求收回超载项滞留令,并提出3点理由。
1.承认热带淡水载重线已被海水浸没,但只是右舷,而非左右两舷;
2.承认热带淡水载重线已被海水浸没,但PSC报告中未提及;
3.船舶已于17日中午到达锚地,18日中午才靠泊码头,船员有足够时间排放压载水,纠正超载违章。
(二)船级社申诉
与此同时,船级社就载重线船级社标志事项向海事局提交申诉函,要求收回船级社标志项滞留令,并提出2点理由。
1.更换船级社的时间仓促;
2.未作永久性标识不能作为滞留缺陷。
三、海事局复函
海事局收到申诉后,经研究维持对该船的滞留处理意见,并提出如下理由,同时积极回复船公司和船级社。
{一)超载事项
根据《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简称《载重线公约》)第12条(载重线的浸没)规定,不论在船舶出海肘,在航行中,或者在到达时,都不应被水浸没。且《滞留指南》明确了超载属于可导致滞留的缺陷。
(二)载重线船级社标志事项
1.《载重线公约》第13条(检验和勘划标志):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主管机关应充分保证检验和勘划标志的完备和实效。
2.《载重线公约》附则!(载重线核定规则)第9条(标志的签定):在官员或验船师认定这些标志是正确地和永久地表示在船舷两侧以前,不应发给该船国际载重线证书。
3.《滞留指南》属于载重线公约范围(第6款),其中也提到了载重线标志短缺的问题。
四.经验教训以及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完备的证据是解决申诉争议最有效的手段
众所周知,危险品码头禁止摄像、照相,现场取证受到限制。船公司因此提出了PSCO只检查了右舷载重线标志,以未检查两舷载重线标志为由否认超载。当船舶右舷靠系泊时,船舶右舷受到缆绳的拉力,必会发生小横倾(横倾角θ),在等容横倾下,则右舷吃水宽限值(ds)为:
ds=πθB/360
B为型宽
若θ为1°,则ds为164毫米。
但当PSCO指出PSC报告所说超载是指船舶两舷而非某一舷,以及提供了船长在《复查申请》中有关“超载的缺陷已经纠正”的描述时,船公司不再坚持自己的观点。
在不能摄像、照相的情况下,最好有一份船长对滞留缺陷的确认声明,作为证据保存。这样,可减少或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二)正确地使用、理解公约是解决申诉争议的基础
为了证明船舶当时没有超载,船公司提供了稳性计算书中吃水和干舷数据,并提出当时靠泊港口的海水比重为1.010。据此,与载重线公约规定的1.025海水比重相比,有1.46%的宽限量。那么,对应1.010海水比重,7.78米夏季吃水则有113.6毫米的宽限量,热带淡水相应地也有113.6毫米多的宽限量。
但船舶是否超载或载重线是否浸没,根据载重线公约第12条(载重线的浸没)以及附则Ⅱ第49条(季节热带区域)第5款(中国海)季节期夏季自5月1日至1月20日,热带自1月21自至4月30日和中国沿海季节期的规定,应以实际观察的结果为准,不得用计算货物和燃物料消耗等方法进行替代。
PSCO、船级社都要正确地理解、使用公约,船公司和船员也要熟悉相关公约的规定气要求。
(三)滞留复查机制为涉及PSC检查各方提供了技术判断或评估的平台
2005年1月1日,东京备忘录成立了船舶滞留复查专家组,为各方提供纯技术判断或评估。一方面是履行备忘录(3.15条)关于船公司或其代表对船舶被滞留行使申诉权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制约目前PSCO滞留权力过大的需要,在保障涉及PSC检查各方权益的同时,也相应约束了PSCO权限。
考虑到滞留复查机制这一层面的作用,交通部海事局及部分直属海事局相继成立了船舶安全检查专家组,在涉及对检查结论及所采取的措施提出申诉争议时,能够及时作出技术判断或评估,对不当滞留也有监督和及时纠正的作用。
关键词:滞留船舶;申诉;案例分析
滞留船舶是港口国监督(PSC)打击低标准船舶参与营运的最有效手段之一。经A.882(21)修正的A.787(19)《港口国监督程序》附录1《关于滞留船舶的指南》(简称《滞留指南》)可导致滞留的缺陷(第3段),明确列出了按公约和规则分类的被认为性质严重的缺陷清单,是PSCO(PSC检查官)滞留船舶时的重要参考指南,但在操作实践中仍会发生一些争议。
一、某轮滞留情况回顾
2005年7月18日,2名PSCO登轮检查了一艘靠泊在散化码头联检完毕的印X籍“SXX”液货船。该船舶是l2船级社,1995年建造,5973总吨,18.80米船宽,夏季吃水为7.78米。检查中,PSCO发现6项缺陷,其中有2项是性质严重的可滞留缺陷,分别是热带淡水载重线已被海水浸没,即超载;船体载重线上勘划的船级社标志(L1)与载重线证书中的船级社标志(l2)不一致。经指定人员报所在局主管领导批准,对该船舶实施了滞留。尔后,船公司和船级社分别就滞留缺陷向海事局,乃至东京备忘录秘书处申诉。海事局经过研究最终维持了对该船的滞留令,与此同时船级社也撤回了向备忘录秘书处的申诉。
7月19日,l2船级社来函对第2项滞留缺陷作了解释,因船东更换了船级社,船体载重线上勘划的船级社标志未及时进行更改,考虑到目前液货船不便热工作业的因素,该缺陷将于2006年1月进坞实施纠正并完成永久标识。考虑到船级社解释和滞留缺陷的消除,经指定人员报所在局主管领导批准,PSCO解除了对该船舶的滞留。
二、船公司和船级社对滞留缺陷的申诉
(一)船公司申诉
2005年8月,船公司就超载事项分别向船旗国和海事局提交申诉函,要求收回超载项滞留令,并提出3点理由。
1.承认热带淡水载重线已被海水浸没,但只是右舷,而非左右两舷;
2.承认热带淡水载重线已被海水浸没,但PSC报告中未提及;
3.船舶已于17日中午到达锚地,18日中午才靠泊码头,船员有足够时间排放压载水,纠正超载违章。
(二)船级社申诉
与此同时,船级社就载重线船级社标志事项向海事局提交申诉函,要求收回船级社标志项滞留令,并提出2点理由。
1.更换船级社的时间仓促;
2.未作永久性标识不能作为滞留缺陷。
三、海事局复函
海事局收到申诉后,经研究维持对该船的滞留处理意见,并提出如下理由,同时积极回复船公司和船级社。
{一)超载事项
根据《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简称《载重线公约》)第12条(载重线的浸没)规定,不论在船舶出海肘,在航行中,或者在到达时,都不应被水浸没。且《滞留指南》明确了超载属于可导致滞留的缺陷。
(二)载重线船级社标志事项
1.《载重线公约》第13条(检验和勘划标志):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主管机关应充分保证检验和勘划标志的完备和实效。
2.《载重线公约》附则!(载重线核定规则)第9条(标志的签定):在官员或验船师认定这些标志是正确地和永久地表示在船舷两侧以前,不应发给该船国际载重线证书。
3.《滞留指南》属于载重线公约范围(第6款),其中也提到了载重线标志短缺的问题。
四.经验教训以及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完备的证据是解决申诉争议最有效的手段
众所周知,危险品码头禁止摄像、照相,现场取证受到限制。船公司因此提出了PSCO只检查了右舷载重线标志,以未检查两舷载重线标志为由否认超载。当船舶右舷靠系泊时,船舶右舷受到缆绳的拉力,必会发生小横倾(横倾角θ),在等容横倾下,则右舷吃水宽限值(ds)为:
ds=πθB/360
B为型宽
若θ为1°,则ds为164毫米。
但当PSCO指出PSC报告所说超载是指船舶两舷而非某一舷,以及提供了船长在《复查申请》中有关“超载的缺陷已经纠正”的描述时,船公司不再坚持自己的观点。
在不能摄像、照相的情况下,最好有一份船长对滞留缺陷的确认声明,作为证据保存。这样,可减少或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二)正确地使用、理解公约是解决申诉争议的基础
为了证明船舶当时没有超载,船公司提供了稳性计算书中吃水和干舷数据,并提出当时靠泊港口的海水比重为1.010。据此,与载重线公约规定的1.025海水比重相比,有1.46%的宽限量。那么,对应1.010海水比重,7.78米夏季吃水则有113.6毫米的宽限量,热带淡水相应地也有113.6毫米多的宽限量。
但船舶是否超载或载重线是否浸没,根据载重线公约第12条(载重线的浸没)以及附则Ⅱ第49条(季节热带区域)第5款(中国海)季节期夏季自5月1日至1月20日,热带自1月21自至4月30日和中国沿海季节期的规定,应以实际观察的结果为准,不得用计算货物和燃物料消耗等方法进行替代。
PSCO、船级社都要正确地理解、使用公约,船公司和船员也要熟悉相关公约的规定气要求。
(三)滞留复查机制为涉及PSC检查各方提供了技术判断或评估的平台
2005年1月1日,东京备忘录成立了船舶滞留复查专家组,为各方提供纯技术判断或评估。一方面是履行备忘录(3.15条)关于船公司或其代表对船舶被滞留行使申诉权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制约目前PSCO滞留权力过大的需要,在保障涉及PSC检查各方权益的同时,也相应约束了PSCO权限。
考虑到滞留复查机制这一层面的作用,交通部海事局及部分直属海事局相继成立了船舶安全检查专家组,在涉及对检查结论及所采取的措施提出申诉争议时,能够及时作出技术判断或评估,对不当滞留也有监督和及时纠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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