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公约第2条对船旗国履约的基本义务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当事国承诺充分和全面实施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鼓励公约适用的本国籍船舶尽可能避免加装带有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的压载水及可能含有此类生物的沉积物。第4条规定,当事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约适用的本国籍船舶符合公约及附则提出的标准和要求。第7条规定,当事国应确保本国籍或在其管辖下营运并需要检验和发证的船舶按附则中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发证。
附则B-1条规定,船舶应当携带并实施压载水管理计划;这种计划应当由主管机关批准并考虑IMO制定的导则。
附则D-3条规定,为符合公约而使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由主管机关认可,并考虑IMO制定的导则。对于参加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测试和评估有前景的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的船舶,D-4条允许这些船舶延缓或暂停对D-2标准的适用。同时,D-4条规定在确立和实施任何有前景的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时,各当事国应考虑IMO制定的导则。
根据附则E部分的规定,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应当对公约适用船舶进行检验,并对通过检验的船舶颁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根据压载水公约的上述规定,除了基本义务之外,船旗国管理的具体职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二、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E的审批;三、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审批;四、对船舶的检验和发证。
压载水公约下的船旗国管理
一、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
一般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为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性能评估建立了一个整体的框架,旨在为主管机关和生产商提供用于评估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满足压载水公约D-2条规定的压载水性能标准(以下简称D-2标准)的方法,包括压载水管理系统、处理设备和监控设备的技术规定,对认可程序需要提交的文件的一般要求,认可和发证程序,安装要求以及安装检验和委托程序等;并且在附则部分列出了压载水管理系统测试和性能的具体规定。技术规定。G8第4部分提出了压载水管理系统通过型式认可的一般性技术要求,主要从操作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维护和检修的便捷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包括对危险性物质的使用限制、监视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的报警装置的安装、易磨损部件的位置和维护、对系统工作性能的校验等。
压载水处理设备和监控设备是压载水管理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G8要求压载水处理设备应当坚固耐用并适应船上工作环境,其操作和控制应当简单有效,符合安全规定。对监控设备的要求则主要体现在其对压载水处理量或处理强度的监视和调整等方面,还包括对压载水记录簿中所要求的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运行状况数据的记录、存储和读取功能。
型式认可和发证程序。为了得到型式认可,申请者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充分的文件,以证明其申请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已经准备就绪,并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测试要求和程序。要求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压载水管理系统技术于册、压载水管理系统图纸、与压载水管理计划相关的信息以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等。
经过文件评估后,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根据G8附录第二部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测试和性能规定》进行船上和岸基测试,这两者的先后顺序由主管机关决定。此外,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电子电路部分还应当根据G8附录第三部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环境测试规定》进行工作环境测试,以确保电子和电气设备的可靠性。
对于一个在各方面都满足导则要求的压载水管理系统,主管机关可以对其签发型式认可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应当按照特定的格式签发,注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主要特征和限制条件,并且包括全面的性能测试备忘录和原始测试结果备份文件。主管机关也可以依据其他主管机关已经作出的型式认可签发型式认可证书。对于这种证书,应当注明实际实施型式认可测试的主管机关,并将原始测试测试结果的备份文件附后。
涉及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程序。有些压载水管理系统涉及活性物质或者含有一种或者多种活性物质的制剂,这类系统的型式认可程序与上述一般认可程序有所不同,还需要由IMO对其使用的活性物质或制剂的可接受性及其在压载水管理系统中的应用作出批准。《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批准程序导则》(G9)规定了此类系统的批准程序。
二、对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的审批
根据《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批准和监督导则》(G10)2.1条,“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指依据公约D-4条参与测试和评估,可能达到或者超过D-2条压载水性能标准的综合系统。实际上,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是完整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雏形或样本,在压载水管理系统得到型式认可之前,生产商一般都需要对这种原型技术进行船上测试。为了给这种具有前景的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和船上测试提供机会,附则D-4条允许参与此类项目的公约适用船舶延缓或暂停对D-2标准的适用。G10为主管机关提供了批准或者拒绝此类项目的指导以及在监督项目执行方面的职责。
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一份原型技术描述和项目实施计划。此外,还应提交原型技术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约D-2标准的证据。如果原型技术涉及活性物质或者含有一种或多种活性物质的制剂,则该活性物质或制剂应当按照G9规定的程序得到初步批准。
主管机关对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进行评估,并对符合导则要求的技术项目予以批准。得到批准的原型技术安装到船上后还应当经过安装检验。对于经检验符合批准要求的项目,主管机关依据公约D-4条签发《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符合声明》。
三、《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审批
《压载水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针对特定船舶编制的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后存放于船上并能够为船上人员安全操作压载水管理系统提供指导的文书。制定《计划》的目的在于指导船上人员安全、合理地进行压载水管理和操作,确保船舶的压载水管理符合公约规定的管理标准。为了达到预期目的,所制定的《计划》必须实际、可行并易于操作能够使船舶管理人员(包括船上和岸基人员)易于理解,并予以定期评审和更新;与船舶营运压载要求相一致。
压载水管理计划的批准
为了帮助各国政府、相关主管机关、船舶经营人、船东等在保证船舶安全的同时实施压载水公约,防止、减小并从根本上消除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引入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的风险,IMO制定了《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导则》(G4)。G4包括A、B两个部分。A部分提出了压载水管理总体原则的指导,如船舶操作程序、记录程序和船员的培训和教育要求等。B部分是制定《计划》的具体指导,包括总则、强制规定和非强制规定三个部分。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已于2006年颁布,是我国船舶编制《计划》的指导性文件。在《指南》中,压载水置换、压载水处理、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排入接收设施、带回原加装地等都被列为船舶可选的压载水管理方法。但是,限于当时|MO对压载水管理的审议进程以及国际对压载水管理的一般做法,《指南》仅对选用压载水置换法管理压载水的方式提出了具体详细的要求,而对选用压载水处理及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管理压载水方式只提出了一般的框架性规定。
四、对船舶的检验和发证
根据附则E-1,压载水公约规定的船舶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主管机关可以将该检验委托给指定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组织,并将被委托方的具体职责和授权条件通知IMO,以便IMO将该信息分发给其他当事国。
船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以及附加检验。其中,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和附加检验都需要在证书上签注。
主管机关在对船舶成功完成E-1条规定的检验之后应向其颁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应主管机关的请求,另一当事国也可以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对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颁发(或授权颁发)证书并在适当时按公约要求对证书作出(或授权作出)签注。不能向有权悬挂非当事国国旗的船舶颁发该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在以下两者情况下可以对证书进行展期:如果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为了使船舶完成驶往其检验港的航行,主管机关可以延展证书的有效期。任何证书的展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展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换证检验已经完成,但却无法在现有证书失效期前送到船上,则主管机关应当在现有证书上签注。此种证书从其失效日算起不超过五个月的新期限内被视为有效。
对于换证检验,根据检验完成日期的不同新证书的有效期也有所不同。此外,即使证书还在有效期内,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证书也视为失效:对符合公约所必须的结构、设备、系统、配件、装置和材料作出改变、更换或者重大修理但未按附则对证书作出签注;船旗变更;未在E-1.1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检验;未按E-1.1对证书作出签注。
履约建议
截至2007年7月底,只有10个国家(占世界商船总吨位3.42%)批准了该公约,与公约生效条件还有很大的差距。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达到公约要求的压载水排放标准的技术条件较高,对符合公约要求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研发和批量生产都具有相当的难度。然而,一旦制约各国批准该公约的技术问题得到解决,公约的生效进程将显著加快。
作为航运大国同时也是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我国应当及时做好加入该公约和履约的准备,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理顺履约机制。国际公约在国内的实施,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公约的问题,也是国家如何在国内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问题。
在船旗国的若干履约职责中,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的审批、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审批以及对船舶的检验和发证都需要有相应的国内法规保证实施。因此,我国应当尽早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为生产商研发符合公约要求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提供指导,也为我国主管部门的履约监督提供依据。对现有的指导性文件,也应当根据IMO。在此方面的审议进程及时修订、完善。
海事局是我国履行海事公约的主管部门,对于压载水公约的履约也应当由海事局主管。而船级社则是船舶及船舶相关产品法定检验的主要授权机构,鉴于对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等职责都有很强的技术性,可以将这些技术性工作委托船级社等机构完成。
深入研究压载水公约及相关导则,明确履约职责。为了给我国何时加入压载水公约以及我国在公约和导则的修订进程中应持何种立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应当对压载水公约及导则进行深入研究,全面、系统、正确地理解公约及导则的要求,把握公约及导则的内在联系及相互关系,明确履约责任和义务,为履约做好充分准备。
密切关注国际动向积极推进压载水管理技术的研发。对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是船旗国履约的重要内容,而对满足公约要求的压载水处理技术和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研发更是履约的必要前提。因此,研发机构和生产商都必须了解压载水公约及导则的具体要求。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开始着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研发,有些压载水管理系统已经进入船上测试阶段。截至2007年7月,已经有5种涉及活性物质或制剂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得到了初步批准,其中Pure Ballast System已经获得了最终批准。生产商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研究机构及时掌握IMO在此方面的最新进展,作为研发工作的重要参考。
此外,我国也可以考虑出台相关的政策或措施鼓励相关的研发工作,充分调动生产商的积极性,推进对压载水处理技术和管理系统的研发进程,以免我国在履约时面临尴尬的局面。
附则B-1条规定,船舶应当携带并实施压载水管理计划;这种计划应当由主管机关批准并考虑IMO制定的导则。
附则D-3条规定,为符合公约而使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由主管机关认可,并考虑IMO制定的导则。对于参加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测试和评估有前景的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的船舶,D-4条允许这些船舶延缓或暂停对D-2标准的适用。同时,D-4条规定在确立和实施任何有前景的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时,各当事国应考虑IMO制定的导则。
根据附则E部分的规定,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应当对公约适用船舶进行检验,并对通过检验的船舶颁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根据压载水公约的上述规定,除了基本义务之外,船旗国管理的具体职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二、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E的审批;三、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审批;四、对船舶的检验和发证。
压载水公约下的船旗国管理
一、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
一般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为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性能评估建立了一个整体的框架,旨在为主管机关和生产商提供用于评估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满足压载水公约D-2条规定的压载水性能标准(以下简称D-2标准)的方法,包括压载水管理系统、处理设备和监控设备的技术规定,对认可程序需要提交的文件的一般要求,认可和发证程序,安装要求以及安装检验和委托程序等;并且在附则部分列出了压载水管理系统测试和性能的具体规定。技术规定。G8第4部分提出了压载水管理系统通过型式认可的一般性技术要求,主要从操作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维护和检修的便捷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包括对危险性物质的使用限制、监视压载水管理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的报警装置的安装、易磨损部件的位置和维护、对系统工作性能的校验等。
压载水处理设备和监控设备是压载水管理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G8要求压载水处理设备应当坚固耐用并适应船上工作环境,其操作和控制应当简单有效,符合安全规定。对监控设备的要求则主要体现在其对压载水处理量或处理强度的监视和调整等方面,还包括对压载水记录簿中所要求的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运行状况数据的记录、存储和读取功能。
型式认可和发证程序。为了得到型式认可,申请者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充分的文件,以证明其申请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已经准备就绪,并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测试要求和程序。要求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压载水管理系统技术于册、压载水管理系统图纸、与压载水管理计划相关的信息以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等。
经过文件评估后,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根据G8附录第二部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测试和性能规定》进行船上和岸基测试,这两者的先后顺序由主管机关决定。此外,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电子电路部分还应当根据G8附录第三部分《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的环境测试规定》进行工作环境测试,以确保电子和电气设备的可靠性。
对于一个在各方面都满足导则要求的压载水管理系统,主管机关可以对其签发型式认可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应当按照特定的格式签发,注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主要特征和限制条件,并且包括全面的性能测试备忘录和原始测试结果备份文件。主管机关也可以依据其他主管机关已经作出的型式认可签发型式认可证书。对于这种证书,应当注明实际实施型式认可测试的主管机关,并将原始测试测试结果的备份文件附后。
涉及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程序。有些压载水管理系统涉及活性物质或者含有一种或者多种活性物质的制剂,这类系统的型式认可程序与上述一般认可程序有所不同,还需要由IMO对其使用的活性物质或制剂的可接受性及其在压载水管理系统中的应用作出批准。《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批准程序导则》(G9)规定了此类系统的批准程序。
二、对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的审批
根据《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批准和监督导则》(G10)2.1条,“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指依据公约D-4条参与测试和评估,可能达到或者超过D-2条压载水性能标准的综合系统。实际上,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是完整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雏形或样本,在压载水管理系统得到型式认可之前,生产商一般都需要对这种原型技术进行船上测试。为了给这种具有前景的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和船上测试提供机会,附则D-4条允许参与此类项目的公约适用船舶延缓或暂停对D-2标准的适用。G10为主管机关提供了批准或者拒绝此类项目的指导以及在监督项目执行方面的职责。
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一份原型技术描述和项目实施计划。此外,还应提交原型技术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约D-2标准的证据。如果原型技术涉及活性物质或者含有一种或多种活性物质的制剂,则该活性物质或制剂应当按照G9规定的程序得到初步批准。
主管机关对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进行评估,并对符合导则要求的技术项目予以批准。得到批准的原型技术安装到船上后还应当经过安装检验。对于经检验符合批准要求的项目,主管机关依据公约D-4条签发《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符合声明》。
三、《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审批
《压载水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针对特定船舶编制的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后存放于船上并能够为船上人员安全操作压载水管理系统提供指导的文书。制定《计划》的目的在于指导船上人员安全、合理地进行压载水管理和操作,确保船舶的压载水管理符合公约规定的管理标准。为了达到预期目的,所制定的《计划》必须实际、可行并易于操作能够使船舶管理人员(包括船上和岸基人员)易于理解,并予以定期评审和更新;与船舶营运压载要求相一致。
压载水管理计划的批准
为了帮助各国政府、相关主管机关、船舶经营人、船东等在保证船舶安全的同时实施压载水公约,防止、减小并从根本上消除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引入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的风险,IMO制定了《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导则》(G4)。G4包括A、B两个部分。A部分提出了压载水管理总体原则的指导,如船舶操作程序、记录程序和船员的培训和教育要求等。B部分是制定《计划》的具体指导,包括总则、强制规定和非强制规定三个部分。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已于2006年颁布,是我国船舶编制《计划》的指导性文件。在《指南》中,压载水置换、压载水处理、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排入接收设施、带回原加装地等都被列为船舶可选的压载水管理方法。但是,限于当时|MO对压载水管理的审议进程以及国际对压载水管理的一般做法,《指南》仅对选用压载水置换法管理压载水的方式提出了具体详细的要求,而对选用压载水处理及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管理压载水方式只提出了一般的框架性规定。
四、对船舶的检验和发证
根据附则E-1,压载水公约规定的船舶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主管机关可以将该检验委托给指定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组织,并将被委托方的具体职责和授权条件通知IMO,以便IMO将该信息分发给其他当事国。
船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以及附加检验。其中,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和附加检验都需要在证书上签注。
主管机关在对船舶成功完成E-1条规定的检验之后应向其颁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应主管机关的请求,另一当事国也可以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对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颁发(或授权颁发)证书并在适当时按公约要求对证书作出(或授权作出)签注。不能向有权悬挂非当事国国旗的船舶颁发该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在以下两者情况下可以对证书进行展期:如果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为了使船舶完成驶往其检验港的航行,主管机关可以延展证书的有效期。任何证书的展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展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换证检验已经完成,但却无法在现有证书失效期前送到船上,则主管机关应当在现有证书上签注。此种证书从其失效日算起不超过五个月的新期限内被视为有效。
对于换证检验,根据检验完成日期的不同新证书的有效期也有所不同。此外,即使证书还在有效期内,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证书也视为失效:对符合公约所必须的结构、设备、系统、配件、装置和材料作出改变、更换或者重大修理但未按附则对证书作出签注;船旗变更;未在E-1.1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检验;未按E-1.1对证书作出签注。
履约建议
截至2007年7月底,只有10个国家(占世界商船总吨位3.42%)批准了该公约,与公约生效条件还有很大的差距。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达到公约要求的压载水排放标准的技术条件较高,对符合公约要求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研发和批量生产都具有相当的难度。然而,一旦制约各国批准该公约的技术问题得到解决,公约的生效进程将显著加快。
作为航运大国同时也是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我国应当及时做好加入该公约和履约的准备,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理顺履约机制。国际公约在国内的实施,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公约的问题,也是国家如何在国内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问题。
在船旗国的若干履约职责中,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原型压载水处理技术的审批、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审批以及对船舶的检验和发证都需要有相应的国内法规保证实施。因此,我国应当尽早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为生产商研发符合公约要求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提供指导,也为我国主管部门的履约监督提供依据。对现有的指导性文件,也应当根据IMO。在此方面的审议进程及时修订、完善。
海事局是我国履行海事公约的主管部门,对于压载水公约的履约也应当由海事局主管。而船级社则是船舶及船舶相关产品法定检验的主要授权机构,鉴于对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等职责都有很强的技术性,可以将这些技术性工作委托船级社等机构完成。
深入研究压载水公约及相关导则,明确履约职责。为了给我国何时加入压载水公约以及我国在公约和导则的修订进程中应持何种立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应当对压载水公约及导则进行深入研究,全面、系统、正确地理解公约及导则的要求,把握公约及导则的内在联系及相互关系,明确履约责任和义务,为履约做好充分准备。
密切关注国际动向积极推进压载水管理技术的研发。对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是船旗国履约的重要内容,而对满足公约要求的压载水处理技术和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研发更是履约的必要前提。因此,研发机构和生产商都必须了解压载水公约及导则的具体要求。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开始着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研发,有些压载水管理系统已经进入船上测试阶段。截至2007年7月,已经有5种涉及活性物质或制剂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得到了初步批准,其中Pure Ballast System已经获得了最终批准。生产商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研究机构及时掌握IMO在此方面的最新进展,作为研发工作的重要参考。
此外,我国也可以考虑出台相关的政策或措施鼓励相关的研发工作,充分调动生产商的积极性,推进对压载水处理技术和管理系统的研发进程,以免我国在履约时面临尴尬的局面。
1
